沪深交易所规则
1. 主管部门
中国证监会
2. 结算机构
中国结算公司
3. 交易品种
股票
- A股
- B股
基金 - 封闭式基金
- ETF基金
- LOF基金
债券 - 国债
- 企债
- 可转债
债券回购 - 质押式回购
- 买断式回购
权证 - 认购权证
- 认沽权证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品种 - 资产支持证券
4. 交易方式
现货交易
股票、基金、债券和权证都可以进行现货交易。
回购交易
国债、企债和金融债可以进行回购交易。
-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 卖出债券后一定期限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方,其申报为“买入”,对应方申报为“卖出”。
- 债券持有人可用于质押式回购的债券数量,等于其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库存债券数量乘以交易所公布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债券持有人可用于买断式回购的债券数量,等于其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库存债券数量。
- 上交所的开放式回购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保证金给结算公司,到期并履约后才返还。上交所负责规定每个开放式回购品种的履约保证金比率,并可以调整。履约保证金=初次结算金额×履约保证金比率。如果融资和融券双方中只有一方不履约,则不履约方的保证金归履约方所有;如果双方都不履约,双方的履约金都归入结算风险基金。只要融资和融券双方中有一方不履约,则双方的到期交收义务均解除。
- 上交所的开放式回购,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开放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融资、融券的绝对值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 上交所的买断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时划拨至相关证券账户中的国债均在R+2日可用,R日为回购到期日。
5. 交易时间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 、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注意:深交所有所不同,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在每个交易日的集合竞价阶段,交易所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收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消。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6. 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限价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限价委托指令的要素: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委托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
市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市价委托指令的要素: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委托方向,委托数量。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上交所目前有两种类型的市价委托――
-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深交所目前有五种类型的市价委托―― -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7. 申报价格限制
计价单位
- 股票:每股价格
- 基金:每份基金价格
- 债券: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 质押式债券回购: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 买断式债券回购: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
- 权证:每份权证价格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 A股:0.01元人民币
- B股:上交所0.001美元,深交所0.01港元
- 基金:0.001元人民币
- 债券:0.01元人民币
- 质押式债券回购:上交所0.005,深交所0.01
- 买断式债券回购:上交所0.01
- 权证:0.001元人民币
价格涨跌幅限制 - 股票:涨跌幅比例是10%
- ST和*ST股票:涨跌幅比例是5%
- 基金:涨跌幅比例是10%
深交所股票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深交所债券和债券回购没有涨跌幅限制。
上交所的国债和企业债券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 1+30%),下限为前收盘价×(1-3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 1+1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上市首日的基金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 1+1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上市首日的股票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 1+10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权证: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上交所的权证跌幅价格为0,深交所的权证跌幅价格为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有效竞价范围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上交所―― -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 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 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 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深交所――
- 买卖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 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 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 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8. 申报数量限制
数量单位
- 股票:股
- 基金:份
- 债券:上交所是手(即10张),深交所是张
- 质押式债券回购:上交所是手(即10张),深交所是张
- 买断式债券回购:上交所是手(即10张)
- 权证:份
买卖最小限制 - 股票:买入时,100股的整数倍;卖出时,1股,不足100股时应当一次性卖出
- 基金:买入时,100份的整数倍;卖出时,1份,不足100份时应当一次性卖出
- 债券:上交所,买卖都是1手;深交所,买入是10张的整数倍,卖出是1张,,不足10张时应当一次性卖出
- 质押式债券回购:上交所,100手的整数倍;深交所,10张的整数倍
- 买断式债券回购:上交所,1000手的整数倍;
- 权证:买入时,100份的整数倍;卖出时,1份,不足100份时应当一次性卖出
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 股票:≤100万股
- 基金:≤100万份
- 债券:≤1000万元面值(即10万张)
- 封闭式债券回购:≤1000万元面值(即10万张)
- 开放式债券回购:上交所,≤50000手;
- 权证:≤100万份
9. 竞价成交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 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 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 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 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 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交所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深交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合竞价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 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 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 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10. 停牌期间的交易处理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11. 指定交易与转托管
指定交易
上交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但从事B股交易的境外投资者除外。
指定交易只有确认,没有成交
指定交易即刻生效
一个交易日内可以多次变更指定交易
- 登记指定
申报代码:799999 - 撤销指定
申报代码:799998
指定交易不能撤销的几种情况:
- 客户申购新股期间
- 客户当日有委托或成交
- 登记公司认为不能撤销的情况(比如:企业券在沪市上市后,投资者须遵循“在某个营业部买入只能在该营业部卖出或到期兑付本息”的原则,不能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手续)
转托管
深交所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帐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但必须在原买入证券的营业部委托卖出该证券。
投资者买入证券后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营业部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营业部卖出其证券。
- 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 利用交易系统办理转托管的证券品种只包括深交所挂牌的A股、B 股、基金、企业债(本息兑付前一周停止办理转托管)、可转债、2000年以后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等,配股权证、2000 年以前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不能转托管
- 转托管报盘在当天交易时间内允许撤单
- 转托管证券T+1日到帐
12. 回购登记与撤销登记
回购登记和撤销登记均为“T+1”日生效
证券账户必须先办妥指定交易后进行回购登记,同理,先撤销回购登记后才能撤销指定交易
回购登记和撤销登记均必须通过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席位(非指定连通席位)操作
回购登记
申报代码:799997
从2006年5月份起,上交所不再接受新的回购登记申请。
回购登记只针对席位式国债回购,其他回购不需要进行回购登记。
撤销登记
申报代码:799996
回购登记不能注销的几种情况:
- 有未到期的回购业务
13. 交易费用
- 上交所收费(及代收税费)明细
- 深交所收费(及代收税费)明细
- 席位佣金
各个席位收费费率可能不同,具体费率是用户与券商协商决定的。
14. 结算交收
结算原则
- 中央结算交收制度:所有结算参与人以中国登记公司作为结算交收对手完成证券交易的结算
――特别地,上交所的买断式债券回购不实行中央结算交收制度,而是交易双方作为交收对手。 - 法人结算原则:结算参与人以法人名义与中国登记公司进行资金结算,法人与其下属机构间的资金结算由其自行负责
- 净额交收原则:又称差额清算,就是在一个清算期内,对每个证券商价款的清算只计算其各笔应收应付款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计算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款相抵后的净额(清算金额=净卖金额-净买金额,实际应收付金额=清算金额-各项费用)
――需要补充的是,在B股的结算中,中国登记公司对境外结算参与人以及境内结算参与人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逐项结算,进行交收指令对盘,流程详见《B股清算交收业务指南》
T+X滚动交收原则:中国登记公司以实现每项交易如期交收为原则,对每一交易日的证券交易实施T+X日滚动式交收
禁止买空卖空
交易与交收 - A股:T+1交易,T+1交收
- B股:T+1回转交易,T+3交收
- 基金:T+1交易,T+1交收
- 债券:T+0回转交易,T+1交收
- 债券回购:T+0回转交易,T+1交收
- 权证:T+0回转交易,T+1交收
――T指交易日
――卖出资金即时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