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行业必会基础知识-----电力现货问答-----主目录-----持续更新https://blog.csdn.net/grd_java/article/details/142909208 |
---|
- 虽然这本书已经出来有几年了,现货市场已经产生了一定变化,但是原理还是相通的。
- 还是推荐大家买来这本书进行阅读观看,最好作为随身携带的查阅工具书。
什么是实物合约和金融合约?什么是差价合约?
内容均为阅读此书后,基于个人理解进行的总结,如有错误还请指正。推荐搭配书本阅读。
文章目录
- 1. 实物合约和金融合约
- 2. 差价合约
1. 实物合约和金融合约
为了规避电价波动风险,稳定电力供应,世界各国在电力市场化初期均大量采用电力双边合约(合约中包括了买卖双方在未来应尽义务的规定)进行电力交易,如英国、挪威、澳大利亚等。
电力市场中的双边合约包括实物合约和金融合约两大类 |
---|
- 实物合约(或称为物理合约)
- 合约双方根据实际供需情况自行签订,并要求按照合同条款以电力或电量而非现金交割执行的合约
- 实物合约的合约电量不再参与现货竞价,有固定电价且合约交割和现货市场竞价无关
- 签订后将合约电量上报调度机构执行交割,签订实物合约的发电厂商会减少在竞价市场中的投标容量如灵活电力合约(flexible electricity contracts,FEC),按合同有效期分为一年合约、半年合约。
- 金融合约
- 指市场主体以电力及其衍生物为标的,进行购买、出售、互换或回购等交易的协议,交易形式包括差价、远期、期权和互换等
- 电力金融合约仅约定财务交割责任,不作为市场主体发用电计划制定的依据
- 由于其合约电能通过现货市场交割,合约电量仍然参与现货竞价,所以金融合约并不影响现货市场的竞争
- 电力市场中常用的金融合约包括电力期货合约、电力期权合约等
- 两种合约的结算方式
- 对电力这种交易对象,提前签订的合约,很难保证一定通过实物交割,因此在合约中明确违约、变更等相关条款十分重要
在电力实物合约中,需要约定如果交易无法实物交割,如何进行金融的交割或结算
- 对于实际发、用电与合约电量的差,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理解,也对应不同的结算方式
- 认为合约的一部分是物理执行,另一部分是金融执行
- 这样就必须规定对未实物交割的分以双方认可的某一个市场的价格为基准进行执行。
- 目前,在不同市场中对金融执行时的价格基准有不同的约定,一般以实时市场的价格作为结算的基准
- 比如,以美国PJM为代表的电力市场中,对实际市场成员的偏差电量,均以实时市场的价格作为基准进交割。
- 认为合约必须要按签订时的约定物理执行
- 对于没有实物执行的部分,需要进行惩罚。此时,需要在合约中规定偏差结算(违约处理)的方法。
- 英国、欧洲市场大多采用了这种思路,我国目前中长期交易中的偏差处理也是这种思路
- 这种机制的关键是对偏差量的结算机制。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方法。比如,广东2017年的电力市场中,规定无论是正偏差还是负偏差都按照月度集中竟价价差的两倍进行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8年12月印发的《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试行)》中包含“合约电能结算”的相关条款 |
---|
- 分散式和集中式电力市场下金融合约结算,金融性合约按照约定方式、典型曲线滚动修正等方法分解合约曲线,依据合约分解曲线与现货市场交易出清结果,按合约规则进行合约交易结算
- 分散式电力市场下实物合约结算,物理性合约按照约定方式、典型曲线、滚动修正等方法分解合约曲线,依据合约分解曲线与现货交易结果、实际计量数据进行合约结算,作为物理执行的合约,实物合约须参与计算发用电偏差
以上分析中,认为电能交易合约仅涉及供、需双方。实际上,由于电力的传送需要通过电网进行,一般电能的供、需求方都会和电网签订相关的合约,因此对标的物为实物电量的电力交易合约,也可以认为是供、需、网三方的合约。因此,在合同中应该约定由于各方原因造成无法履约情况下的合约条款。
综上,对于实物合约中没有实物交割部分的结算方式取决于市场的相关机制、没有实物交割的原因以及合约中的具体约定。对电能合约,不平衡量的结算可以按实时市场格结算或以平衡市场价格结算;对输电合约,未执行的交易可以通过机会成本补偿、物理输电权、金融输电权等方式进行财务结算。财务结算是市场中最复杂的环节,不同的机制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不同的机制产生了不同的经济信号、不同的福利分配每个国家、地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方法
2. 差价合约
差价合约(contract for difference,CFD),其金融本质是互换,广义讲,互换是要求交易双方根据预定义的交换规则,在约定的时间段内,就一系列应收现金流(如利息、价差等)进行交换的双边合约。
差价合约和微观经济学中的差价合约没有区别:https://blog.csdn.net/grd_java/article/details/142586069
- 电力市场中,差价合约不涉及实际电力的交割,是一种提前确定收益的金融工具,买卖双方可以商定商品的履约价格和交易数量
- 签订差价合约后,买卖双方可以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参与集中市场,一旦集中市场上的交易已经完成,差价合约就可以按照如下的方式进行结算:
- 如果差价合约的履约价格高于集中市场价格,购买方需要向卖出方支付一定金额:等于这两种价格的差价乘以合约规定的交易数量。
- 如果差价合约的履约价格低于集中市场价格,卖出方需要向购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等于这两种价格的差价乘以合约规定的交易数量。
- 现货市场一般以小时或半小时为交易时段,而差价合约的结算也需要考虑多个时段。
多时段差价合约的结算公式(对售方)为: 合约收益 = 汇 [ ( 合约价 − 基准价 ) x 合约量 ] 合约收益=汇[(合约价-基准价)x合约量] 合约收益=汇[(合约价−基准价)x合约量]。
- 可以看出,利用差价合约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之所以能够规避价格风险,原因在于某一商品的中长期价格和现货价格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价格走势基本相似
- 市场主体在交易时,中长期与现货买卖方向相反,所以一方亏损,另一方盈利,互相补偿,从而达到稳定成本或利润的目的。
差价合约可以按照交易主体或合约价格的生效方向的不同进行分类:
- 差价合约的交易主体包括购买方和售方,均可以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或者政府. 如果双方都是市场主体,就称为市场化差价合约,否则称为政府授权差价合约。
- 市场化差价合约,签订市场化差价合约的目的主要是规避某个市场的价格风险,购买方和售方是相应商品的生产者或消费者.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作为市场化差价合约的一方,其目的为盈利
- 政府授权差价合约,电力市场的政府授权差价合约中,一般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为购买方,售方为某类发电厂商,即购买方按照约定以某一价格向电厂购电. 可以实现多个方面的目标
- 市场改革初期,政府与现有电厂按上网电价签订一定数量的差价合约,解决市场过渡的问题
- 对市场份额较大、具有市场力的发电厂商,政府强制与其以固定价格签订差价合约,以限制其市场力
- 对成本较高而电力系统确实需要,但在市场中无法收回全部成本的发电厂商,政府可以与其签订高于市场价格的差价合约,以增加其收益
- 通过差价合约增加某一特定类型发电厂商(如可再生能源)的收益等
生效方向分类,差价合约又可以分为单向差价合约和双向差价合约
- 单向差价合约,一方可以规避价格过高(或过低)的风险,而另一方为承受风险得到固定收益,合约价格主要取决于价格高于(或低于)约定的封顶(或封底)价格的情况
- 双向差价合约的售方可以规避价格过低的风险,购买方可以规避价格过高的风险,合约价格主要取决于签订差价合约时对基准价格的估计
- 在电力市场中引入差价合约,一方面可以被市场主体用来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
- 另一方面,可以被政府用来解决搁浅成本、市场力控制及可再生能源消纳等问题
- 我国大部分电力现货试点的市场设计中,也将中长期合约设计为差价合约